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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本市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。主要任务是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,进行中间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形成产业化技术的熟化或完备的生产工艺,提升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。并能通过开放服务和辐射示范, 带动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,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。
1. 依托单位原则上是已纳入“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”企业,经营状况良好,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,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%;
2. 拥有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(软件著作权)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,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;
3. 拥有相对独立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,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,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;
4. 具有技术水平较高、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,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人,工程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,有较高的专业水平、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能力;
5.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,组织架构合理,管理制度完善,运行机制良好;
6.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为“工业类”和“技术及软件服务类”两类。
申请“工业类”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我市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名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依法不入规统计的企业除外。
(二)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,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,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。
(三)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,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,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;有较好的技术积累,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。
(四)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400 万元。
(五)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条件,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。
(六)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,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 人。
(七)企业累计获得有效授权专利数不少于3 件。
申请“技术及软件服务类”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我市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名单的规模以上企业,其中软件企业须在我市软件产业统计分析平台上登记填报数据。依法不入规统计的企业除外。
(二)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,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,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须在 5000 万元以上;软件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,且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40%。
(三)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,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,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,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,具有较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条件,技术创新绩效显著。在所申报的领域内,近三年新增软件著作权、专利总数不少于 3 项。
(四)技术中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。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 400 万元,企业研发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。
(五)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,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 人。
1.依托单位须在南京市注册2年以上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为行业(重点领域)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;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、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,近三年不存在因安全生产、环保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,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符合《办法》有关规定和要求,定位明确,发展思路清晰,任务和目标合理。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。
3.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,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30人,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15 人,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(正高职或副高职)或博士学位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,2023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;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的,2023年度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(以申报的市工程研究中心计)。
4.拥有良好的研发场地、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,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、重大研发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形成有效支撑和保障;其中,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,研发场地相对独立且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。
5.具有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计划或标准制定等经历,拥有一批授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、有待工程化开发、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,有较强的带动性和辐射作用。
6.鼓励开展产学研实质性的联合共建,联合开展技术创新、组织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,促进相关产业的创新和发展。
市级企业技术中心(工业类)
评价指标体系
市级企业技术中心(技术及软件服务类)
评价指标体系